我国是允许从事经营渔业船舶租赁工作的,从事租赁工作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登记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登记业务的,依法进行登记之后就可从事经营相关的渔业船舶租赁工作的,在崇左办理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业务需要符合哪些受理条件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带大家详细地了解一下。
一、崇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二、崇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在崇左办理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业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该业务的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相关登记办法规定。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