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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遂宁市船山区打渔仔生态河鲜府销售不合格乌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6号)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3-27 分类:新闻详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市船山区打渔仔生态河鲜府销售1批次不合格乌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四川省市场 监督 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5期 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船山区打渔仔生态河鲜府销售1批次不合格乌鱼。现将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遂宁市开发区滨江路涪江花园C栋1楼;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650;产品名称:乌鱼;生产日期:2020年01月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购进该批次乌鱼5.3公斤,货值159元。因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剩下的乌鱼都未销售,已报损处理,现店面无该批次的乌鱼。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核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不知道该批乌鱼含有氧氟沙星。经开分局责令该商家进行整改复查,整改措施为:1.必须向供货商索证、索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的检测报告,必须手续齐全且检验合格方能进店销售;2.创建规范台账,明确进货的数量、日期、收货人签字、送货人签字落实到位,放在醒目的地方方便检查。
  (三)行政处罚
  未对该商家行政处罚,原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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