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警方破获青岛一起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实施网络合同诈骗的案件。
据悉,这一犯罪团伙在青岛注册公司,在互联网上以“环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雨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润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名义,提供虚假公司办公地址,使用网络虚拟身份和无实名登记手机,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同时又与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货代合同,做货运业务。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国内出口厂家运费后,不付给国内货运代理公司,将运费非法占为己有后逃匿。该犯罪团伙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涉及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印度、卡塔尔、韩国等10余个国家的进口客商,涉及海运、铁路运输、空运等多种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由于我国《海商法》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基本空白,给不良无船承运人搞海运欺诈提供了有利条件。尽管原来无船承运人要交80万押金或每年办理几万元的责任保险,但也无济于事,因为市场准入条件和资质太低,如果不从资质上把关,这点押金根本无法抵得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货值。而且交通部又于2019年3月27日宣布对无船承运人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押金或责任保险制度,这无疑又降低了国际货运公司的准入门槛,无船承运人的可信度更加无法保障。
鉴于我国国际海运市场极度混乱,法律法规有漏洞,管理欠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发布官方通知,提醒FOB(船上交货价)出口企业要防止上当受骗,在向海外发货时要高度警惕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船公司提单(master bill)是提货的物权凭证,只有第一时间掌握它才能据以通过银行托收到货款。
二、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ill or NVOCC bill)不是物权凭证,到船公司处提不到货,也无把握能托收到货款。如果仅持有货代/NVOCC-无船承运人提单,境外货代与买家有可能将FOB出口商架空并合谋搞无单放货,造成货被提走,提单无人赎,货款收不到。
三、在签订FOB出口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买方负责指定船公司(班轮公司)或货运代理订舱并支付运费,卖方负责向船公司交付货物并获取船公司提单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后转交买方到目的港提货。
四、如果买方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供货代/NVOCC提单,要拒绝接受,改为船公司提单。(除非货代/NVOCC是世界上有名的)
五、牢记:付款交单、付款赎单是基本原则,卖方先获取船公司提单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后再转交买方到目的港提货是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商会的基本规则,同时也是卖方的基本权利,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应有权利!
以下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高度警惕境外无船承运人搞海运欺诈的通知》: